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必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的规定,我市从 6月 8日起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度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年检自2009年6月 8日开始,至2009年 7月8 日结束。
二、年检的内容和需报送的材料
根据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2008年度检查的重点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单位利益和效益是否受侵害等情况。
按照上述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度工作总结;
(2)2009年度工作计划;
(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附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主要填写“初审合格”、“初审基本合格”或“初审不合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6)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年检方法、步骤
年检工作是建立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管理基础之上的,各有关单位应与登记管理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方法与步骤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检和业务主管单位检查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通知》要求,依照其制订的工作计划,认真回顾一年的工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讨论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登记管理机关检查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检和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
年检工作结束后,通过媒体将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于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