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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足球比分印发《济源市2018-2019年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8


各镇、街道民政所:

为全面做好我市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保证冬春期间灾民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将《济源市2018-2019年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印发如下,请对照方案内容,切实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2018年9月20日

 

济源2018-2019年冬春期间

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遭受低温冷冻、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一定损失。全市受灾人口12.35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8422公顷,成灾面积1399公顷,绝收面积814公顷;因灾倒塌农房2户2间,因灾损坏农房8户16间;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89万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2904万元。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灾民顺利过冬、安全度春,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之一,涉及受灾群众数量多,救助时间跨度大。做好冬春救助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更是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把冬春救助作为当前重点任务组织好、开展好。要按照有关工作规程要求,提前部署安排,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规范有序推进。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灾区实际困难并积极争取支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完善具体救助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救济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受灾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突出救济重点,切实保障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

二、救助对象

遭受自然灾害期间转移的灾民和造成缺口粮、少衣被等生活困难,在短期内不经救助、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灾民。主要有:

(一)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口粮不足,且无力自行解决的灾民;

(二)家中无衣被且无资金购置的灾民;

(三)其他因灾造成较大临时困难的灾民。

三、资金安排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冬春期间灾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落实市级配套预算资金。

四、救助程序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认真排查摸底。镇、街道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村组,走进受灾农户,详细调查了解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自救能力以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以受灾群众困难类型户、救助需求、种类、数量、时段进行分类排查,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户主家庭情况、需救助情况、已救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制定本辖区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二)严格救助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重灾区要研究提高冬春救助标准。要坚持“户报、村评、公示、镇审”四步骤准确、精准核定救助对象。即:1. 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2.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需救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3. 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由村(居)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救助对象有关材料,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实地审核,并建立救助台账,完善有关存档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接到上级下拨的冬春救助资金后,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冬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冬春救助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资金;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要加强冬春救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按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台账》。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救助工作的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