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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10-18


 济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济源水文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武警济源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中国联通济源分公司、中国电信济源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2.1.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的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在处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将部分成员单位分为灾情评估、生活救助、救援和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8个工作组。工作组为临时应急救助办事机构,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济源水文局、农牧局、林业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和上报,对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生活救助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水文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武部、武警济源大队、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安置转移。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环保局、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生产自救组:由市农牧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农林作物的补种、改种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中国联通济源分公司、中国电信济源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居民倒损房屋和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各类基础设施。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人武部、武警济源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民政局、水利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单位为市委宣传部。负责灾情、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成员单位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专家委员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市应急办:负责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省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集聚(开发)区、镇、街道通过市减灾委下达的预警预测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

市教育局: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相关修建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的应急处置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对其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指导做好环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设计和建设,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区被毁坏的供气、供热、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水文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制定全市防汛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收集、监测、发布汛情和旱情;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供水设施的修复;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水旱灾情的核查、评估工作。

市农牧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治预案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子、种苗供应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等工作,指导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对灾区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和扩散;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必要时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及时办理。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减灾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市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储备、调拨,协调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必要时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负责制定全市气象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对策和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建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修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做好灾区被破坏的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与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社会援助事宜;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人武部: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济源大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及演练工作。

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中国联通济源分公司、中国电信济源分公司:负责组织灾区通讯网络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救助期间的通讯网络保障工作。

市人防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市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市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2.2.3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省减灾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科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自然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市民政局和相关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害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要在接收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镇级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镇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科技、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市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害稳定前,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皇冠足球比分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死亡8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决定进入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全力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6)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的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武警大队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当地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市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皇冠足球比分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镇人民政府、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死亡6人以上8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25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皇冠足球比分救灾工作指示的具体措施;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的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死亡4人以上6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的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的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根据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10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集聚(开发)区、镇、街道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民政局指导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核定倒损重建住房

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建立需政府重建房屋台账,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筹措下拨重建资金

根据对全市需政府重建情况的最终审核,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市民政局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与市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至集聚(开发)区、镇、街道,专项用于补助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制定重建方案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皇冠足球比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明确重建工作政策方针、重建对象、目标任务、资金补助标准、落实措施和检查督促方法等内容。

6.3.4 督促检查评估

重建工作开始后,市减灾委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灾区,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建工作进度。重建工作结束后,市、镇民政部门要制定住房恢复重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方案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5 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

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2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其次应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灾害救助资金补助申请,争取上级支持。

7.1.4 受灾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通过设立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民政部门要与食品、饮用水等生产厂家或大型超市依法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在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群众临时饮食困难时,紧急购置食品和饮用水,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实施饮食救助。建议政府启用救灾预算资金。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民政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车辆保障

市、镇两级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全市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核查、善后恢复重建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4.2 加强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灾情信息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3 市减灾委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

7.4.4 建立完善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如便携式笔记本、冲锋舟、发电机、野外照明装备、卫星电话、便携式帐篷、睡袋和工作人员防护服等。市、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5.2  加强对救灾装备物资器材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器材技术状态良好,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5.3  市、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牧、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科技、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集聚区、街道)、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依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 根据受灾和灾区需救助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7.7.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各级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各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